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1、[网友]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上旬派出了一批技术人员赴德国考察学习。请问我公司为考察团购买的国际机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其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现行规定,国际客运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不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购买的国际客运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网友] 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只注明旅客姓名,未注明身份证件号码的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 39号公告,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暂允许使用附有旅客身份信息的旅游行程单、火车票、公路、水路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由于部分车票的票面样式不统一,票面记载的旅客身份信息内容也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只要通过实名制登记系统购票并注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证号,就属于按规定标注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网友]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8日派工程师从北京去杭州出差,取得往返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3520元,燃油附加费2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请问我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附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行程单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客运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1 9%)9%
你公司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旅行行程是按照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计算的,民航发展基金不能计算扣除。根据上述公式,贵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52020)(19%)9%=292.29元。
4、[网友] 我集团有每年组织职工在国内疗养的惯例。2019年4月1日后,因职工疗养支付的机票或火车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简易计税方法购买的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你团组织的疗养属于集体福利,所购买的机票或火车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网友] 我公司即将于4月下旬举办一场招商会。作为主办方,我公司计划统一负担客户及嘉宾的来回路费。现在有个疑问,我们取得的机票和高铁车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能。客户和客人不是你公司的员工,你公司承担的这部分国内客运费用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中抵扣。
关于加计抵减
6、[网友] 我公司是2019年4月3日成立的一家咨询公司,设立时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这次推出的加计抵减政策非常感兴趣。如果我公司4月、5月、6月均有销售收入,且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没有超过50%,但是5月、6月、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是否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 2019年4月1日后成立的纳税人39号公告,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贵公司应以2019年4-6月的销售额来决定是否适用信贷政策。如果4-6月份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低于50%,那么2019年不能适用信贷政策。2020年以后,每年都可以根据上一年的销售情况确定当年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7、[网友] 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是指自然年度不再调整,还是12个月内不再调整?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 39号公告,“当年不调整”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确定适用信贷政策后的12个月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进行调整。纳税人下一个自然年度是否适用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上一年度销售额确定。
8、[网友] 请问我公司如果有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能。抵扣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一个额度,用于抵扣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扣除额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不计入免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可抵扣金额加上可抵扣金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能办理退税。
9、[网友] 我公司是一家会展服务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条件。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才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根据14号公告,生产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凡苏
10、[网友] 如果我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没有超过50%,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那么我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是不是需要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
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 39号公告规定,抵扣政策执行期满后,纳税人不再计提抵扣,余额抵扣停止。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说明扣除额的变化。如果你公司2019年有盈余,2020年可以继续冲抵;2020年已计提抵扣的进项税转出时,需要相应减少抵扣。
关于不动产抵扣
11、[网友] 我单位2018年12月在某园区购置了一栋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已抵扣6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请问剩余40%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能否在2019年12月所属期申报抵扣?
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 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在建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两年内不再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财税〔2016〕36号)之前,按照第一条第(四)项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尚未全部抵扣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可从2019年4月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的40%,可从2019年4月纳税期起,自行在任意月份从销项税中一次性抵扣。
12、[网友] 我单位2018年9月对材料仓库进行了扩建,于2019年2月竣工验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建后,增加材料仓库的原值超过50%,已按规定将6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前尚有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未抵扣。请问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5月所属期分两次抵扣剩余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能。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在建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两年内不再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之前,按照第一条第(四)项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尚未全部抵扣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可从2019年4月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在2019年3月31日前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的40%,要从2019年4月的纳税期起,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留抵退税
13、[网友] 我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会计,我公司2019年1月成立,4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应该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 39号公告,增量免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免税额。
你公司2019年3月末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期末免税额为0。因此,自2019年4月起,如果贵公司有最终免税额,则为增量免税额。
14、[网友] 我公司目前的信用等级为M级,再过六个月可能调整至B级,如果满足其他留抵退税条件,我公司能够在六个月后申请留抵退税吗?还是需要成为B级纳税人后连续六个月满足条件,才能申请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
1.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6个月(若按季纳税,连续两个季度)的增量免税额大于零,第6个月的增量免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政策的。
如果你公司在申请退税时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以后不需要成为A类或者B类纳税人,只要连续六个月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退税。
15、[网友] 我公司有出口业务,请问如何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以及跨境应税活动,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在申请免抵退税后仍符合退税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适用免税方式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免税额。
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政策。
16、[网友] 根据去年的经营情况,预计我公司2019年4-9月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于10月份申请退税。假如取得退税后,我公司又产生新的留抵税额,能否继续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
1.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6个月(若按季纳税,连续两个季度)的增量免税额大于零,第6个月的增量免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
同时,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已退还的免税额后,相应减少当期免税额。再次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不得重复计算上述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限。
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已退还的免税额后,会产生新的免税额,应根据上述条件再次判断。需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的增量免税额大于零”条件中的“连续六个月”不能重复计算。您应根据2019年10月起连续任意6个月的抵税额,重新确定是否适用抵税额政策。
关于发票开具及填报
17、[网友] 我出版社2019年2月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已于3月份申报抵扣。4月份,该项业务发生了销售退回,我出版社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或者购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卖方根据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14号公告,增值税税率调整前一般纳税人按原适用税率16%和10%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你出版社可以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18、[网友] 销售方本月为我公司补开了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14号公告规定,增值税税率调整前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因此,贵司本月从卖方处取得的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9、[网友] 我司3月份采购一项设备,当月到货、安装并投入使用。由于我司四月份完成全部付款,供应商在四月份开具16%的发票。我司取得发票是否不能抵扣?如何理解“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你公司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取得的16%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根据15号公告,纳税人申报原增值税税率为16%和10%的应税项目时,应根据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将金额和税额计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对应栏,其中16%税率应在第一行“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或“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13%税率”对应栏填写。10%税率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三行或“9%税率的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第四行。
20、[网友] 我单位是从事技术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0日,我单位转让了一间商铺,请问我们可以就这项业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能。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不动产销售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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