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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按1%,申报表填写你都掌握了吗?

3%减按1%,申报表填写你都掌握了吗?

发布时间:2022/8/31 9:21:3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以下简称2020年第13号公告),明确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区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预征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征率减征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为便于小规模纳税人明确掌握新政策,以下将以案例分析的形式,结合申报的主要变化,梳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1%新政策实施后,填写申报表的要点。

北京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享受差别化税收政策,选择一个季度为纳税期。2020年1月提供旅游服务收入含税20.3万元,其中按政策可扣除10万元。月收入共开具发票两张,其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3万元,预缴3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万元。2月份提供的旅游服务收入含税23.45万元,其中按政策可抵扣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的含税收入15.1万元,其中按政策可抵扣5万元,未开具发票。扣除没有期初余额。

分析

根据2020年第13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税率,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2月底前。”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减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2020年1月和2月收入扣除适用差额后,减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时选择3%的税率。扣除3月份的收入差额后,可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栏号中填写“减按1%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减征的增值税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本期减征税额”和“减征税额项目”对应栏内,“《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0.3万-10万)(13%)(23.45万-8万)(13%)(15.1万-5万)(11%)=35.00。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提供旅游服务,扣除旅游服务购买方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住宿、餐饮、交通、签证费、门票费、差旅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减少的增值税应付金额=(151,000-50,000

根据2019年第13号公告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别化后的销售额为依据,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销售额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银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售额”栏=100,000元。

“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销项(应交)税额”=3000元。

本行“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和“销售额”栏=(100,000 234,500) (1.3%)=324,757.28元。

本行“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和“销项(应交)税额”栏=324757.283%=9742.72元。

本行“未开票发票”和“销售额”栏=151000(11%)=149504.95元。

本行“未开票发票”和“销项(应)税额”栏=149504.951%=1495.05元。

本行“合计”和“销售额”=100000 324757.28 149504.95=574262.23元。

银行的“合计”和“应纳税额=3000 9742.72 1495.05=14237.77元。

本行“合计”和“含税合计=574262.23 14237.77=588500元。

本行“本期实际扣除的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金额=10万8万5万=23万元。

银行的“扣除后”和“销售含税(免税)”=35.85万元。

银行的“扣税后应纳税额=(20.3万-10万)(13%)3%(23.45万-8万)(13%)3%(15.1万-5万)(

现将该企业(《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期)报告如下:

2. 《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 :

第1栏“应税行为扣除额的计算(3%征收率)”“期初余额”=0(人民币)

第2栏“应税行为扣除额的计算(3%征收率)”和“本期发生额”=23万元。

第3栏“应税行为扣除额的计算(3%征收率)”和“当期扣除额”=23万元。

第4栏“应税行为扣除额的计算(3%征收率)”和“期末余额”=230000-230000=0(人民币)

第5栏“应税行为的应税销售额计算(3%征收率)”和“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58.85万元。

第6栏“应税行为的应税销售额计算(3%征收率)”和“当期扣除数”=23万元。

第7栏“应税行为的应税销售额计算(3%征收率)”和“含税销售额”=58.85万-23万=35.85万元。

第8栏“应税行为的应税销售额计算(3%征收率)”和“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3%)(234500-80000)(13%)(151000-50000)(13%)

现将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期)报告如下:

注: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3%征收率,扣除后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3%征收率,扣除后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含税(免)销售额。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

在第2行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为减税性质的代码和名称”。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本期发生额”=(15.1万-5万)(1.1%)2%=2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根据填表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时,第一行合计=申报表主表第16栏减少的本期应纳税额, 且申报表主表第16栏减少的本期应纳税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减少的本期应纳税额的,应按本期应纳税额计算。 本期减税金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应按本期第15栏填列,本期减税金额不足部分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该纳税人本期只有一个减税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列=10500,大于2000。所以第二行的“本期实际抵扣税额=2000元。

现将该企业(《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期)报告如下:

4.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企业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在“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栏对应的相关栏目中填写。

第1栏“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8栏“计税销售额(3%征收率)”及所附数据“不含税销售额”为35万元。

第2栏“税务机关开具的不含税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

第3栏:“不含税的税控票据普通发票销售额”=324757.28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万3%=1.05万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减少额”=2000元。

第20栏“应纳税总额”=10500-2000=8500元。

第21栏“本期预缴税金”=3000元。

第22栏“本期应纳(退)税额”=8500-3000=5500元。

现将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期)报告如下:

2020年第一季度,企业共需缴纳增值税8500元,开票时已预缴增值税3000元,申报后仍需缴纳增值税5500元。

北京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一个季度为纳税期。2020年1月,提供的旅游服务收入含税20.3万元,其中按政策可抵扣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月份提供的旅游服务收入含税10.15万元,其中按政策可抵扣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的含税收入15.1万元,其中按政策可抵扣5万元,未开具发票。扣除没有期初余额。

分析

根据2020年第13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2020年2月底前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减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2020年1月和2月收入扣除适用差额后减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选择3%的税率。扣除3月份的收入差额后,可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栏号中填写“减按1%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销售额”。应减征的增值税金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并在“本期减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减税项目对应栏填列。该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的销售额=(203000-100000) (13%)

根据2019年第13号公告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而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别化后的销售额为依据,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2020年第一季度差额后销售额为25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仍应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因此,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万元,小微免税额=25万3%=7500元。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银行“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和“销售额”栏=(203000 101500)(13%)=295631.07元。

“银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销项(应交)税额”栏=295631.073%=8868.93元。

本行“未开票发票”和“销售额”栏=151000(11%)=149504.95元。

本行“未开票发票”和“销项(应)税额”栏=149504.951%=1495.05元。

本行销售总额=295631.07 149504.95=445136.02元。

本行“合计”和“应纳税额”=8868.93 1495.05=10363.98元。

本行“合计”和“含税合计=445136.02 10363.98=455500元。

本行“本期实际扣除的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金额”=10万5万5万=20万元。

银行的“扣除后”和“销售含税(免税)”=25.55万元。

银行的“扣税后应纳税额=(20.3万-10万)(13%)3%(10.15万-5万)(13%)3%(15.1万-5万)(

现将该企业(《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期)报告如下:

2. 《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 :

第1栏“应税行为扣除额的计算(3%征收率)”“期初余额”=0(人民币)

第2栏“应税行为扣除额的计算(3%征收率)”和“本期发生额”=20万元。

第3栏“应税行为扣除额的计算(3%征收率)”和“当期扣除额”=20万元。

第4栏“应税行为扣除额的计算(3%征收率)”和“期末余额”=20万-20万=0(人民币)

第5栏“应税行为的应税销售额计算(3%征收率)”和“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45.55万元。

第6栏“应税行为的应税销售额计算(3%征收率)”和“当期扣除数”=20万元。

第7栏“应税行为的应税销售额计算(3%征收率)”和“含税销售额”=45.55万-20万=25.55万元。

第8栏“应税行为的应税销售额计算(3%征收率)”和“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3%)(101500-50000)(13%)(151000-50000)

现将该企业(《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期)报告如下:

注: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服务,不动产,3%征收率的无形资产,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含税(免税)销售额。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

本企业销售的商品应在与“商品和服务”栏相对应的相关栏目中填列。

第9列“免税销售额”=25万元。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万元。

第17栏“当期免税额”=25万3%=7500元。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7500元。

第22栏“本期应纳(退)税额”=0(人民币)

现将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期)报告如下:

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北京某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2月,其销售货物收入41.2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万元,税额1.2万元。3月,因去年取消销售货物,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3000元;商品销售收入20.2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取得销售收入20.2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研发;d和技术服务取得销售收入30.3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分析

根据2020年第13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预征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征预征率为1%的预缴增值税”和2020年第5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2月底前,按3%预征率征收增值税的,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在3月份,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因此,该企业3月份销售商品的不含税销售额=202,000 (11%)=200,000元;不含税的鉴证咨询服务销售额=20.2万 (11%)=20万元;研发销售;d、技术服务不含税=30.3万 (11%)=30万元。

根据2020年第5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折扣、暂停或退款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并按3%的比例开具红字发票;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因此,3月份企业应按照原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用于返还去年销售额。

该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销售额=41.2万(13%)-10.3万(13%)20.2万 (11%)20.2万(11%)30.3万(11%)。

根据2020年第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因此,该企业3月份销售的货物应纳税额减少=200,000 * 2%=4,000咨询服务减税=20万* 2%=4000元;研发减税;d及技术服务=30万* 2%=6000元。

根据2019年第13号公告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人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在第2行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为减税性质的代码和名称”。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本期发生额”=20万* 2% 20万* 2% 30万* 2%=14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0 14000=14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根据填表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时,第一行合计=申报表主表第16栏减少的本期应纳税额, 且申报表主表第16栏减少的本期应纳税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减少的本期应纳税额的,应按本期应纳税额计算。 本期减税金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应按本期第15栏填列,本期减税金额不足部分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该纳税人本期只有一个减税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货物和劳务”一栏=15000,大于销售货物产生的减税金额4000元。申报表主表第15栏“服务业、不动产、无形资产”一栏=15000元,大于服务业产生的减税金额10000元。因此,第二行本期实际减税金额=

现将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期)报告如下: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企业提供的货物销售收入应在"货物和劳务"栏对应的相关栏目中填列。d和技术服务应填入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相对应的相关栏中。

第1栏“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货物及劳务”=40万-10万20万=50万元;

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秩=20万30万=50万元;

第2栏“销售税务机关开具的不含税增值税发票”“货物和劳务”栏数=40万-10万20万=50万元;

第2栏“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服务业、不动产、无形资产”=20万元;

第3栏“不含税销售的税控票据开具的普通发票”、“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30万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货物和劳务”=50万* 3%=1.5万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栏数=50万* 3%=1.5万元;

第16栏:“本期减税”和“货物及劳务”=20万* 2%=4000元;

第16列“本期减税”和“服务业、房地产及无形资产”,列数=20万* 2% 30万* 2%=1万元;

第20栏“应纳税总额”“货物和劳务”=15000-4000=11000元;

第20栏“应纳税总额”和“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15000-10000=5000元;

第22栏“本期应纳(退)税”、“货物及劳务”=11000元;

第22列“本期应交(退)税”、“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秩=5000元;

现将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期)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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