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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按1%,申报表填写案例解析

3%减按1%,申报表填写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2/8/31 9:21:3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以下简称2020年第13号公告),明确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区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预征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征率减征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为便于小规模纳税人明确掌握新政策,以下将以案例分析的形式,结合申报的主要变化,梳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1%新政策实施后,填写申报表的要点。

北京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选择一个季度为纳税期。2020年1月,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票价税款共计15.45万元。2月提供法医咨询服务,无发票含税10.3万。3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票价税合计10.1万元。

分析

根据2020年第13号公告“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和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2月底前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适用3。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2020年1月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并按3%的税率开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月份取得的未开票收入适用3%的征收率;月收入可减1%增值税,按1%增值税税率开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栏号中填写“减按1%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销售额”。相应减少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并在“本期减税金额”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税项目对应栏号填列。该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销售额=15.45万 (1.3%)10.3万(1.3%)减少的应纳增值税金额=减按1%税率征收的不含税销售额2%=10.1万(11%)2%=2000元。

根据《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且2020年第一季度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则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在第2行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为减税性质的代码和名称”。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 1%)2%=2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根据填表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时,第一行合计=申报表主表第16栏减少的本期应纳税额, 且申报表主表第16栏减少的本期应纳税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减少的本期应纳税额的,应按本期应纳税额计算。 本期减税金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应按本期第15栏填列,本期减税金额不足部分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该纳税人本期只有一个减税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列=10500,大于2000。所以第二行的“本期实际抵扣税额=2000元。

现将该企业(《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期)报告如下:

2.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企业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应在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栏目相对应的相关栏目中填写。

第1栏“应纳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35万元。

第三栏:“不含税的税控工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15.45万(1.3%)10.1万 (1.1%)=25万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万3%=1.05万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减少额”=2000元。

第20栏“应纳税总额”=10500-2000=8500元。

第22栏“本期应纳(退)税额”=8500元。

现将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期)报告如下:

2020年第一季度,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8500元。

北京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选择一个季度。2020年1月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普通票价税共计10.3万元;2月销售商品无发票含税收入51500元;3月份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普通票价税共计10.1万元。

分析

根据2020年第13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税率,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2月底前。”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2020年1月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并按3%的税率开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月份取得的未开票收入适用3%的征收率;月收入可减1%增值税,按1%增值税税率开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栏号中填写“减按1%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销售额”。相应减少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并在“本期减税金额”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税项目对应栏号填列。该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的销售额=103000(1.3%)51500(1.3%)

根据2019年第13号公告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人不含税销售收入25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小微税免税额对应的是

第9列“免税销售额”=25万元。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万元。

第17栏“当期免税额”=25万3%=7500元。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7500元。

第22栏“本期应纳(退)税额”=0(人民币)

现将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期)报告如下:

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北京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选择一个季度。2020年1月,自行销售的货物增值税一般票价税合计5.15万元,2月销售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3万元,3月销售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1万元。

1.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根据2020年第13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2020年2月底前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2020年1月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并按3%的税率开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月收入适用3%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3%的征收率;3.月收入可降至1%增值税,可按1%增值税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栏号中填写“减按1%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销售额”。应减征的增值税金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并在“本期减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减税项目”对应栏目填列。该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销售额=5.15万 (1.3%)10.3万(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3万(13%)10.1万 (11%)=20万元,减少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1% 2%征收的不含税销售额=10.1万

根据2019年第13号公告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人不含税销售收入25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的小微免税额仍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即5万3%=1500元。

分析

一、“减税项目”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 1%)2%=2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根据填表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时,第2行本栏合计=申报表主表第16栏减少的本期应纳税额, 且申报表主表第16栏减少的本期应纳税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的,按本期计算。 本期减税金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应按本期第15栏填列,本期减税金额不足部分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该纳税人本期只有一个减税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列=6000,大于2000。所以第二行的“本期实际抵扣税额=2000元。

现将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期)报告如下: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本企业销售的商品应在与“商品和服务”栏相对应的相关栏目中填列。

第1栏“应纳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20万元。

第2栏“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3000(13%)101000(11%)=200000元。

第9列“免税销售额”=5万元。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5万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20万3%=60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减少额”=2000元。

第17栏“当期免税额”=5万3%=1500元。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1500元。

第20栏“应纳税总额”=6000-2000=4000(人民币)

第22栏“本期应纳(退)税额”=4000元。

现将该企业(《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期)报告如下:

该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需缴纳增值税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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