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地下停车场税务处理的通知》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分两种情况处理:
1.地下停车场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其作为单独建造的停车场,单独核算成本对象,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地下停车场销售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收取租金,均应按配比原则分期计算。
2.地下停车场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已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列入计税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地下停车场销售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的,还是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的,均应按合同(协议)约定的当日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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