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纳税期限:
1.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货物抵达海关监管区域后、装货前24小时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但经海关特别批准的除外。进出口货物经海关运输的,适用海关总署的规定。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批准,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前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3.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后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欠缴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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