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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减税降费指南(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减税降费指南(五)

发布时间:2023/2/6 7:31:00

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协议(合同)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的、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部研发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人员属于外部研发的劳务费。d人员。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查账征收、R & ampd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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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1.对于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如果实际发生R & amp研发费用。d活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进行税前摊销。

2.如果R & amp研发中实际发生的费用。d .烟草制造业以外的生产企业开展的活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制造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制造业务,且优惠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规定为准。

总收入是指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所发生的费用;d .活动应包括在委托方的研究与开发中;d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算并按规定扣除的费用;委托海外研发发生的费用;d .活动(不包括海外个人)应包括在委托的海外研发中。d .委托方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委托海外研发;不超过合格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费用;在中国的费用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合作方应当计算扣除研发费用。d实际由自己承担的费用。

5.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企业集团技术要求高、投资额大,实际研发投入大;(四)其发生的费用可根据权利义务一致、费用与收入分成比例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扣除。

具体操作流程

01

享受方式:

企业的研发;d费用扣除政策采取“自行甄别、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保留的信息如下: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及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二)独立、受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设立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d人员;

(三)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

(四)研发人员费用分配情况说明。d .活动(包括exte

(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选择提前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02

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和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站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栏目查询。

03

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享受加计扣除R & ampd费用在当年第三季度(季度预缴)或9月份(月预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在当年上半年列支,也可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在下一年度享受。

如果选择提前享受,可以自行计算附加扣除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相关栏目即可享受。同时,应根据优惠R & amp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 107012);d费用(上半年)。但此表无需提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起保存备查即可。

计算结算和支付享受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相关栏目。

相关规定

(一)企业留存备查的资料,自企业享受优惠项目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研发活动进行会计处理。支出;同时,对于R & ampd .可加可减的费用,应根据R & ampd项目,以及每个研发项目的实际金额。d .能够在本年增加和扣除的费用,应当准确归集和核算。如果一个企业进行了大量的研发活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当单独收取可抵扣的研发费用。根据不同的研发费用。d项目。

(3)企业应单独核算研发费用;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追加扣除。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d项目。

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表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相关问题

问:1.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按原政策加计扣除R & amp费用,实际研发费用。企业发生的费用可按实际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扣除。基于允许扣除的费用。加减研发政策;制造企业的d费用增加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比重;d费用从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强了对生产企业的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d投资。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实际研发;生产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d活动根据无形资产是否形成单独计算和扣除。具体来说,未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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