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小时扣缴预缴税款;需要结清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结清。代扣代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在按月扣缴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预缴税款,不得拒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不汇算清缴。
3.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每月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次年3月31日前进行最终结算和支付。纳税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应当按月或者按次计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分次代扣代缴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自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非居民个人,应当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国外注销中国户口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口前结清税款。
6.扣缴义务人应当将每月或者每次扣缴的税款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纳税人办理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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