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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与定金之间的区别

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与定金之间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2/3/18 13:52:39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一个朋友都会经常遇到购买大件物品的情况,比如房子、家具、电器等。没有库存的时候,我们和卖家签订销售协议,一般包括:发货日期、时间、地点等。但关键是价格和支付方式,需要签订协议支付一部分定金、订金、保证金和违约金。这

定 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双方书面约定,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担保,以保证合同中债权实现的方式。

定金属于一种法定担保,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签订合同时,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也要约定。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需要加倍向对方承担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按照约定,首付款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押金没有双重返还性质。

定金是担保法中对债务的一种担保,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存款”的作用有两种情况:

一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作为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二是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无权追偿;接受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条。

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具有惩罚性,《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具体表现。

2.存款担保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债务人只能为自己提供该债务的存款担保。这种保障更方便有效。

3.存款担保的标的是特定的。也就是法律规定了金钱的支付。

4.保证金是有最高额度的。《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03010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保证金具有双向担保的功能,这是保证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虽然只有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额,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可以适用押金罚款。

6.存款担保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债务,不得用于其他债务或作为反担保。而且大多是合同双方不能同时履行债务而只能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况。一般来说,支付定金的一方应当是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款项义务的一方。

订 金:

存款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使用。严格来说,定金只是一个成语,不是法律概念。定金是一方为交易需要支付给另一方的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支付的定金视为预付款。当交易成功时,定金作为货款。交易失败时,保证金应全额返还。即使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仍应承担返还定金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定金视为预付款,不具有定金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金额应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定金应及时返还或作为价款。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基本法律关系不同:存款合同从属于主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主合同无效,存款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2.它们的功能是不同的:定金不具有债务的担保功能,其功能是为一方履行债务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给付定金本身属于给付定金一方履行债务的行为。

3.他们的作用是不同的:定金一旦支付,将起到惩罚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作用;定金支付后,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收取定金的一方必须全额退还定金。

4.两种方式的适用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但定金仅适用于为一方履行债务而支付金钱的合同,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等著名合同中较为常见。

押 金:

定金是一种担保物权,具体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质押担保,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等价物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从定金中优先受偿。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定金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无强制性规定不合法的法理,在经济活动中应当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定金担保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定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一种合法的担保方式,定金只是私下交易过程中习惯上使用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既没有明确承认也没有禁止存款作为担保方式;

3.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定金的支付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约定限额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主合同标的额;

5.制裁的后果是不同的: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定金仅具有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的功能,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限于所支付的定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追回定金;但是,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双倍定金的义务。

保 证 金:

保证金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存在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款项。这一概念应用广泛,如合同保证金、投标中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

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方为保证其债权实现而要求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向相互认可的第三方(通常是公证处)交存的保证履行各自义务的保证金。

定金也具有与定金相同的实现担保合同的功能,但不具有双倍返还的功能。此外,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例如,合同订立的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终止合同的费用)

保留或存放保证金的时间和金额没有限制。双方可以在合同履行前和履行过程中自行约定;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等同于债务的数额,不像定金,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的20%,必须在合同约定时或合同签订前支付。

违 约 金:

违约金是指违约后支付的款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定,与履行无关。违约金的约定虽然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都具有保障合同履行的功能。

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项: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所以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损失补偿。

2.交付时间不同:定金在签订合同时或之前提前支付,作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效果;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提前支付。

3.发生的原因不同:定金由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般由双方自行约定。定金要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但定金没有实际交付,定金条款也不生效;但违约金只要双方签字同意就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4.确定了不同的标准:押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但由于预定赔偿的性质,违约金是按照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来确定的。

5.生效条件不同:定金支付后生效,作为合同担保方式的商品销售未完成的,定金应分两次偿还;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得到处理,违约金就生效。合同一旦签署,法律行为就生效了。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就要按照合同签订的金额,双倍赔偿对方违约金。

6.作用不同: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成立;二是保证合同的履行;第三,具有惩罚和先行赔付的功能。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作为价款。违约金的作用:一是惩罚和保障。只要存在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事实,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支付违约金。二是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受害方能够证明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也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就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一般情形下,没有特别约定时,订金、押金或者保证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

03010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支付保留金、担保金、保证金、合同款、定金或者保证金等。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基于以上对定金、保证金、定金、保证金、违约金的理解,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身需要合理选择和使用。但必须明确,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对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订金、保证金、违约金在内容和法律后果上有明显区别。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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