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利用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对定点贫困地区的扶贫资金,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政策实施期间,目标贫困地区实现脱贫的,上述政策可继续适用。
“目标贫困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接受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的,在计算年度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不予计入。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一、此次出台的扶贫捐赠所得税政策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的一切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到2020年,在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 并且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从而摆脱真正的贫困,摆脱真正的贫困。 在脱贫攻坚战中,一些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产业扶贫和公益扶贫参与脱贫攻坚战。企业向贫困地区进行大量捐赠。按照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果当年捐赠支出没有全部扣除,可能需要扣除3年,有的甚至超过3年都不能全部扣除。为贯彻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神,切实减轻扶贫企业税负,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出台了扶贫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允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费用据实税前扣除,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二、企业在2019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后三年内扣除。《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允许据实扣除。同时,企业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入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
比如,企业2019年利润总额100万元,符合条件的扶贫公益捐赠15万元,符合条件的教育公益捐赠12万元。那么2019年,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不需要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允许全额税前扣除。2019年公司公益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可全额税前扣除。
三、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扶贫捐赠可以据实扣除?
考虑到扶贫捐赠的公益性质,为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前扣除p
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已将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安排到2020年,但为了巩固脱贫效果,《公告》将政策实施期限规定到2022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4年。还明确,政策实施期间,定点贫困地区脱贫后,企业向这些地区发生的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政策。
四、如何获知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度或者季度利润进行预缴。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根据会计的有关规定,扶贫捐赠支出已全额列支,企业按照实际会计利润提前申报企业所得税,扶贫捐赠支出也已全额抵税。因此,企业在进行月(季)预申报时,可享受扶贫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五、2020年目标脱贫地区脱贫后,企业还可以适用扶贫捐赠所得税政策吗?
扶贫支出所得税前真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开始实施。2019年汇算清缴开始前,国家税务总局将统筹修订年度纳税申报表,升级纳税申报系统。拟在表《公告》 (A105070)“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下单独增加一行,作为扶贫捐赠支出实际扣除的申报行,方便企业自行申报。
六、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扶贫捐赠支出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早在2015年11月底,党中央、国务院就作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提出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脱贫攻坚战。因此,《公告》明确,企业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未扣除的,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企业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何填报扶贫捐赠支出?
虽然《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规定2019年开始实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抵扣政策,但考虑到《公告》发布于2019年4月2日,2018年处于最后结算期。为使企业尽快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减轻企业填报申报的负担,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全额抵扣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可通过填写第四栏“六,其他”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
八、2019年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能否适用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对企业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尚未全额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以及仍处于结转扣除期的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汇算清缴中,考虑到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可按以下情况申请扣除。
1.2017年,某企业共发生公益捐赠9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50万元,其他公益捐赠40万元。若当年利润总额为400万元,2017年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48万元(40012%),当年税前扣除48万元,剩余42万元结转至2018年。
2018年,企业共发生公益捐赠12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50万元,其他公益捐赠7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500万元。那么2018年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60万元(50012%)。
《公告》发出后,企业在进行2018年汇算清缴申报时,2017年至2018年结转的42万元公益捐赠费用,可在2018年公益捐赠扣除限额60万元内扣除,可在《公告》 (A105070)“减税金额”一栏填写42万元;2018年,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18万元,故其中102万元
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规定,2017年、2018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扣除的,可在2018年税前全额扣除。因此,需要综合分析2018年的增税金额102万元和减税金额42万元,对2017年和2018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但尚未全额扣除的部分,应通过在“六”的第四栏填写“减少额”予以全额扣除。其他”填写在年度申报表《公告》 (A105000)中。具体分析如下:
考虑到纳税人可充分享受政策红利,2017年其他公益性捐赠40万元可在2017年税前全额扣除,限额内8万元可作为扶贫捐赠扣除,因此2017年仍有42万元扶贫捐赠未在税前全额扣除,需结转至2018年。2018年其他公益捐赠70万元,60万元在扣除限额内,超过扣除限额的10万元需要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2018年的扶贫捐赠50万元尚未全部扣除。因此,2017年、2018年共有92万元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全部扣除,需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00)“六、第4栏“减少金额”栏填列。其他”的年度申报表中的92万元实现全额扣除。
2.2015年,某企业捐赠100万元用于扶贫,50万元用于其他公益捐赠,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120万元(100012%),当年税前扣除120万元。2016年、2017年、2018年,该企业无公益捐赠支出。由于《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财税〔2018〕15号)规定,2016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结转后三年内扣除,因此2015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超过税前扣除限额30万元的扶贫捐赠,不能在2015年税前扣除,也不能在2016年和2017年申报时税前扣除。
《公告》发出后,企业2018年进行决算时,2015年其他公益捐赠50万元可在2015年扣除限额内全额税前扣除,剩余70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作为扶贫捐赠扣除,因此2015年有30万元扶贫捐赠未全额税前扣除。该金额可在2018年度申报表第四栏《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其他”行填写“减少金额”30万元全额扣除。
九、企业在2019年以前发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如何享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使用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证明。
企业向“目标贫困地区”捐赠时,应及时要求发行人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上注明目标贫困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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