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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加计抵减问题

分公司加计抵减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9 9:18:08

2019年4月,我公司在威海设立分公司,主要为日本母公司提供产品原材料检验和国内供应商监管的服务。目前分公司的收入全部来自日本母公司,收入在中国缴纳6%的增值税。分公司是否适用10%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

专家回复

根据你的描述,作为分公司,你是增值税纳税人。符合2019年39号公告要求的,可按规定加征或抵扣增值税。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且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业等提供技术和知识服务的商务活动。包括R & ampd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电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财政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票据支付、罚息、票据贴现、转贷取得的利息和利息收入,按照贷款业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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