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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这几个误区你要知道!

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这几个误区你要知道!

发布时间:2022/11/8 10:30:55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每月向个人支付劳动报酬。但你可能不知道,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过程中,有几个与税收问题相关的误区。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边肖吧!

误区一

支付自然人的劳动报酬可以不开发票税前扣除。

更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支付自然人的劳动报酬,当然需要取得该劳动报酬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支付给自然人的劳动报酬不超过500元的,也可以凭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误区二

支付自然人的劳动报酬,在开票环节的税务局大厅征收个人所得税。

更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过程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

开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委托开具发票的单位)统一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付款人依法代扣代缴”。

误区三

支付自然人的劳动报酬,支付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直接乘以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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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需要先计算收入额,然后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税。

提醒: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费用后的余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按800元计算成本;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按20%计算。

误区四

支付给自然人的劳动报酬不超过800元的,不需要申报个税。

更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公司作为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提醒: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800元的,在计算代扣代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按800元计算扣除费用”,因此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为0。0不代表不需要声明。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收入。

以上是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会犯的一些错误。我们今后应该注意这个问题。更多信息,请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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