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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办理法人变更流程-证监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9月6日上午,中国证监会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议案,并就《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向公司职工奖励股份,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而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同时还规定了公司的决策程序和股份回购处理。

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依法开展了相应的股份回购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的来说,目前《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案件范围狭窄,决策程序不够简单,缺乏库藏股制度。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应有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修订草案对《公司法》股份回购的规定作出如下修改:

一、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当上市公司配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用于股权转换,以及当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和股东权益所必需时。

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权证进行股权转换、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信用和股东权益等原因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

三是建立库藏股制度,明确因特定情况回购的公司股份可以存货形式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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