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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代办个体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与决定

第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如果只申请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且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生变更而未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验证应由符合要求的检查员进行。检查员不得少于2名。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并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查后,由检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审查员应当说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检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检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可以当场作出的除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营业执照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之日,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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